甘 谷 县 人 民 法 院
公 告
本院在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锋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一案中,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李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。在诉讼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。
现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,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:
由被告李锋承担其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1.71万元。
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,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,有关自然人、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,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。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、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,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,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。
特此公告。
联系方式:0938-5822230 周法官
邮寄地址: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人民法院。
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